亚洲货主协会:有条件接受附加费
编辑:航运信息网    发表日期:2008-8-27 8:38:55

·新手上路
·付款方式
·广告服务
·航运币说明
·移动商务
·客服中心

    亚洲货主协会第五次年会在海事立法改革、附加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此次会议于2008818在澳门举行。来自16个国家20个货主协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新加坡全国配货人委员会主席吕荣璋先生再次当选为亚洲货主协会主席,任期为2008~2009年。运价将更多的基于谈判欧盟于20081018终止执行欧盟理事会第4056/86号规则将预示着航运业的一个新阶段。亚洲货主协会将看到由班轮公会集体定价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机制的转变,运价的确定将建立在航运班轮公司和托运人之间谈判的基础上。

 

    亚洲货主协会相信,在欧洲已开始的变化将在世界各地引起连锁反应。在美国有要求重新审查远洋运输改革法案。在亚洲,中国的反垄断法已从200881日起全面实施,这将为航运业带来一个更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不同于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给予航运公会以集体豁免。

 

    中国有着庞大的进出口量,正处于为这个自由市场原则的现时代里过时的、不合时宜的班轮公会制度带来变化的强势地位。亚洲货主协会呼吁修改目前允许集体定价活动的《国际海运条例》。附加费有时是必要的托运人被要求支付在海运运费之外的费用和附加费名单不断加长。每件事情都要付额外的费用———码头作业费(THC)、原产地收货费、提单费、文件费、设备管理费、集装箱铅封费、港口保安费和货币贬价值附加费,等等。亚洲货主协会认为上述费用和附加费作为运费的组成部分应都包括在运费内。

 

    亚洲货主协会同意,有时附加费是必要的———在发生战争时,当港口严重拥塞时,或当燃油价格飚升时。因为这些都是特殊情况,附加费需要支付增加的成本,因此应具有临时性质,并在与托运人协商后实行。

 

    最不能接受的是由在台湾班轮公司所强加的台湾至香港和华南航线的紧急燃油附加费(EBS)。这种紧急燃油附加费强加在香港和中国华南收货人头上,这违背了国际航运惯例准则。传统的费用和附加费向支付运费方收取,但在这一次,不论运费是否已在台湾预付,收货人不得不被迫支付每标箱440港元/400元人民币的紧急燃油附加费。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CSA)已向中国交通运输部提出了这个问题,中国交通运输部已同意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立场,即这种紧急燃油附加费是不合理的,并已通知有关的班轮公司遵守有关规则。香港付货人委员会、澳门付货人委员会和深圳货主协会已采取联合行动反对这种紧急燃油附加费。这些团体还呼吁政府加以干预。

 

    亚洲货主必须最仔细的检查班轮公司试图进一步利用波动的燃油价格加收高额的紧急燃油附加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要细分责任区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解释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一套国际规则。它们处理在国际销售合同中的两个关键方面,即从卖方往买方的货物运输和进出口清关,并在各方之间具体划分成本和风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首次由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出版,考虑到不断变化的运输方式和文件的传递,最近每10年即在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各修订过一次。

 

    关于以后的修订,在审查广泛收取、非透明的附加费,例如码头作业费时国际商会应考虑到某些基本的现实。国际商会应审查及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当事方之间成本和风险的划分以及根据班轮条款对提单条款例如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堆场(CY/CY)、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货运站(CFS/CFS)和门到门(Door/Door)等如何解释。该通则应详细解释是什么承运人,不论是基于陆地、海上或空中的承运人,应对第三方的成本收费。

 

 

来源:国际商报

  相关链接